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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三层次论

作者:罗迎法律思维法律效果法律功能法律逻辑

摘要:法官裁决疑难案件时需要运用三个层次的法律思维。第一层次的法律思维仅关注案情本身、就事论事。第二层次的法律思维只注重形式逻辑推理。前两个层次的法律思维并不关心法律裁决作出后所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因而往往难以实现法律的社会意义和实施效果。第三层次的法律思维关注一项法律裁决作出后对人们行为选择产生的影响,因而能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指引。一项法律裁判的作出不仅应当考虑其形式逻辑推理的完美性,更应当考虑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并且后者比前者对于实现法律自身的目的、价值和效益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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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中共广西区委政法委主管,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律实践”为宗旨,欢迎有创见之法学论文、疑案探讨等法科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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