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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法益衡量作为违法阻却一般根据之否定

作者:付凡胜法益衡量违法阻却一般根据主观法益法感情

摘要:理论上,倾向于功利主义的结果无价值论者,总是把客观法益衡量作为违法阻却的一般根据。由于客观法益衡量简单且可操作性高,比较节约司法成本,又有利于法运用的整齐和统一,其备受推崇。然而,这样的一般阻却根据,不仅在理论上会造成体系的混乱、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在具体案件中也会得出许多违背一般人法感情、明显有悖公平正义的结论。对其进行修正正是为了解决单纯客观法益衡量解释违法阻却的问题。相反,抛开这些门户之见,将违法阻却的一般根据界定为主客观法益的衡量与当事主体主观之综合评价更加合理,得出的结论更加公平和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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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中共广西区委政法委主管,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律实践”为宗旨,欢迎有创见之法学论文、疑案探讨等法科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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