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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购行为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饶远玲; 李永航代购居间介绍牟利目的诱惑侦查

摘要:代购是指因受他人委托而帮其代为购买的行为.在贩卖案件中,当嫌疑人辩解系代购时,购毒者的证言能够印证其辩解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代购,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辩解不合理的情况除外,如从行为人身上或住处查获大量的、 分装用的小塑料袋、 电子称等.居间介绍买卖与代购最大的区别是,居间介绍者主要起到牵线搭桥、撮合双方达成交易的作用,交易实质上是由贩毒者与购毒者直接完成,而代购者是代表购毒者向贩毒者购买,购毒者一般不直接与贩毒者进行交易.不能仅凭客观获利情况判断代购者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还应结合其代购时的主观心态、获利内容、获利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判.以引诱他人代购的方式侦办贩卖案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诱惑侦查的对象只能是经常以代购的方式牟利的人,不得使用物质利诱或色情引诱的方式侦办贩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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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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