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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缴制度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

作者:彭炜玉; 胡哲敏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执行阶段不能清偿

摘要:《公司法》设立了资本认缴制度,实现了一场制度上与市场模式的飞跃。但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构建完善,也引发了新的交易风险与信用风险:部分股东利用认缴制度,设立资本虚高的公司,若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使其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笔者认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具有正当性,提出可以尝试通过适用现有的执行程序规定用以解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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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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