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法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关系的探讨——以三大法系为视角

作者:霍中警确定性灵活性民法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

摘要:确定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它源自我们内心深处对于秩序和安宁的渴望,法律必须保持稳定才能有助于我们形成合理的预期,对我们的行为起到指引作用。但是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不断涌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向法律提出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法律具有灵活性,从而满足变化发展的社会需要。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都必须要面对的难题,具体来说,民法法系、普通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对此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处理方式。法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看似相互矛盾,实则共同促进法律的持续发展进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中共广西区委政法委主管,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律实践”为宗旨,欢迎有创见之法学论文、疑案探讨等法科文章。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