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姚明肖像权纠纷的法律思考

作者:关中烈肖像权集体肖像权默认再授权转让协议

摘要:公民的肖像权属于个人享有,集体是没有集体肖像权的.集体肖像作为商业用途时,应分别取得集体肖像中每个个体肖像权人的同意.行政规定与现行法律不一致,基于上述规定的"再授权性质"的合同则有可能是无效合同,它不因当事人的同意或默认而生效.即使本人签约同意相关部门使用其肖像权,并不等于他允许相关部门"再授权"他人怂使用.尊重权利人的权利最好的方法,就是运动队和运动员之间签订部分转让肖像权的协议,从而推动中国体育产业领域的法制化建设.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中共广西区委政法委主管,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CN刊号为:,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律实践”为宗旨,欢迎有创见之法学论文、疑案探讨等法科文章。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