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璐璐唐前期县令政务文书长官负责制政务运行
摘要:唐代前期县司政务文书处理过程中,作为长官的县令一般首先批阅或者判署案件各个环节的原始文书。政务文书判署的这个特点,体现出县令在县级政务处理申的主导地位。同时,由於县级政务在处理过程中往往不能仅通过文书的判署来完成,所以在问责机制上不同於中央四等官问责制,而采用长官负责制。权责的统一,使得县令在唐前期县级政务运行过程中具有突出的地位,通判官和判官在政务处理流程中的作用显得虚弱。唐前期县级政务在实际运作中的这种特点,也决定了县司行政体制在中唐以後为适应统治需要必然发生变革。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