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清同; 南靖杰生态修复责任法律性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摘要:传统观点尚未准确认识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致使其无法有效满足生态修复的现实需求。基于环境公益救济体系与环境私益救济体系的观点,生态修复责任应在不同案件中具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多元法律性质。民事生态修复责任一直与恢复原状等责任承担方式混同使用,现应独立纳入民事责任体系;行政生态修复责任已经在单行法中得到规定,但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因“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引入,刑事生态修复责任成为生态修复责任的起源,而现实需求与条文规定的空白相冲突,令其发展停滞。可见,准确认识生态修复责任的多元法律性质,将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多方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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