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本利; 王彬跨行政区生态补偿法律保障
摘要:跨行政区生态补偿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对环境保护正外部性的激励,契合了整体主义理念下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有利于实现区域共建共治共享以及协同发展。实践中跨行政区生态补偿存在诸多偏差,如补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错乱,混淆补偿的性质,补偿依据不合理等。因此,今后应完善立法,规范跨行政区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明确跨行政区生态补偿是受益地区对保护地区的补偿,补偿的性质是一种激励机制而不是惩罚机制或者赔偿机制,且应将环境污染治理的义务排除在跨行政区生态补偿的范围之外。合理化补偿的标准和依据,实现从依据监测结果到转变为对正外部性行为的补偿,通过激励环节的提前达到强化激励的作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