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辉; 汪进元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人大监督权内在张力协调机制
摘要:监察委员会的处置权与人大监督权的关系处理是建设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监督权的关系定位看,监委会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对人大监督权具有从属性,二者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监督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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