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冬青可转让信用证ucp500第48条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摘要:可转让信用证以其优势在中间贸易中广为使用,UCP500的第48条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的最终决定权在银行,通常只能转让一次.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修改接受与否,通常由第一受益人决定.中间商可根据第48条的规定隔绝最终买方和卖方的联系,并通过修改信用证赚取差价.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风险较大,可通过增加转让行的责任来减少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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