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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的二重让与--从比较法角度分析

作者:鲍家志; 梁庆秋债权二重让与通知生效主义通知对抗要件主义善意第三人

摘要: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仅规定通知债务人为对其生效要件,没有规定债权的二重让与,对于第三人保护不力.根据我国民法法理,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应为事实行为.可对我国债权的二重让与制度作如下构建:增加债权的表见让与规定;以通知作为对善意第三人的生效要件,但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应移植美国判例法规定进行限定;对债权让与合同规定公证规则,作为优先取得有效债权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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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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