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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银行在无效保证中的法律责任

作者:李云鹤法律责任无效保证担保贷款保函业务担保合同担保权人合同有效担保责任合同无效

摘要:《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一项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业务。而目前商业银行一般也只发放担保贷款。因此,商业银行经常都要签订担保协议而成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或为担保卡义人(如在担保贷款中),或为担保债务人(如在保兑业务、保函业务中)。当担保合同有效时,如果主债务不履行时,当事人可以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担保权或承担担保责任。可是一旦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和担保权人的法律责任的界定则比较麻烦。笔者将在下文中结合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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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金融研究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和“双百”方针,不断创新,贴近生活,服务大众,刊发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科研发展。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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