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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区自治条例卷首语基本政治制度单行条例起草工作理论与实践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5月31日颁布实施后,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广西等五个自治区便开始探索或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条锄,有的自治区甚至进行了十余稿的修改。然而,29年过去了,各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非但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反而呈现出一种偃旗息鼓的趋势。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在理论与实践上遇到了瓶颈。本期刊发的阙成平《沦以自治区单行条例替代自治条例的法理》一文,认为自治区单行条例可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某个方面、某个具体问题上得到实现,是自治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形式,体系化的自治区单行条例可以涵盖自治区自治条例涉及的所有方面,成为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形式,可以有效克服自治区自治条例缺失所带来的各种问题。这是一种新的思路和新的探索,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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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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