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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作者:周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法人产权制度农村集体资产南宁市投资主体地位资产所有者经营权利

摘要:(一)确立农民财产主体和投资主体地位把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营胜资产,从价值上明晰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以股权的形式体现农民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的身份,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保障农民财产主体和投资主体地位。(二)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法人产权制度通过资产量化,确立农民作为集体资产的原始产权人地位,根据其股份份额行使投资人(股东)权利;通过建立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确立合作社法人产权地位,按照章程行使资产或资本经营权利;通过对外招商或租赁、合作,形成租赁、合作关系,产生新的经营主体,并按照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行使资产经营和使用权利。建立起农民(原始产权)、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法人产权)、承租人或社会投资人(经营使用权)“三权分离”和以产权约束为纽带“三权制衡”的现代法人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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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济

《广西经济》(CN:45-122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广西经济》整照办刊宗旨,坚持主旋律,积极反映我区的经济活动,交流决策咨询成果和经济信息,使刊物成为传递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经济决策和指导全区经济建设的重要舆论阵地,受到了广泛的好评。荣获中文优秀期刊(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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