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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检察监督

作者:胡彦涛滥用职权检察监督不法违法

摘要: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检察监督分为"直接监督模式"和"间接监督模式",当前监察委体制改革保留了检察机关的间接监督职权。在间接监督模式中,《行政诉讼法》上"滥用职权"的主要情形是目的不恰当、考虑不该考虑的因素、自由裁量的不当拘束、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法中"不法"和"违法"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而《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属于"违法",只需行政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法,不需要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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