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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觉醒

作者:吴晖; 王燕红公司社会责任社会利益主体

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我国真正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公司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也就相应的转化成为了一个守法和执法的问题。然而,什么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如何承担,法律后果如何,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的价值和功能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得到实现的,只有从法律层面上来构建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使它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才能实现公司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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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重要通知:《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已合并到《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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