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黔府备案审查法定权限省政府各部门行政行为行政收费法制机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
摘要:<正>黔府办函[2013]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9]6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文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个别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视不够,规范性文件迟备漏报、有件不审、不按程序制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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