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培展(摘编)损失航运公司运费海运公司合同约定运输合同货运调度马鞍山市
摘要:[事由] 1993年3月31 日,X市海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与福建省惠安县T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属下货运调度组签订《船舶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航运公司安排"新华82"船承运海运公司钢材1000吨,由马鞍山市运往广州芳村港,运价每吨168元,原告收取费3%.若不能按时到港,航运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和货物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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