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中晖; 姬飞行政处罚矿产管理地质法院撤销矿产资源开采国土资源局
摘要:2004年3月18B,李某在A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同年8月至1]月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京杭运河A县段中运河内进行采砂。A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同年12月16日A县国土资源局以拒不报送有关矿产资料为由,作出了违反地质矿产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吊销李某的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李某处以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程序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判决撤销A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违反地质矿产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