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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定量要素的“嵌入式结构”

作者:谢嗣强数额抹平情节均等质与体嵌入式结构无期徒刑

摘要:就《贪污贿赂解释》,理论与实务已习惯性地称确立了受贿罪“数额+情节”的结构。然而,因疏于对数额与情节各自功能、各自定位及结合方式等的研究,导致这一结构无法有效发挥法条释读功能。在纯数额型中数额可被抹平处理之外,有标志性的意义是,该司法解释确立了数额与情节结合的“嵌入式结构”。这一结构中的情节被同一化、均等化看待,于三档法定刑幅度共用。然八种情节之所以可和特定的弹性数额区间结合来表达情节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关键是它们有不同“质”或处于不同“体”中。此结构隐含的原理,有助于合理确定“遭受损失”、“多次索贿”等的含义,有助于解决情节竞合等问题。当然,该结构在范围上是受限的,判处无期徒刑等案件不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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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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