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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运行动力机制研究

作者:张洪涛法律本位法律运行动力机制法律社会化中国法治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经历了从家本位到国本位最后到国——家本位的发展历程,精神品质上存在结构性缺陷:只具国家(或集团)本位而不具个人本位;在最根本意义上,忽视甚至否定个人权利和利益,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是一种反人本主义的法律运行观,也是一种单纯国家主义的法律运行观。因此,其法律运行动力机制也相应地存在结构性缺陷:单纯依靠外部力量推动而缺乏内部力量的驱动,法律社会化的动力不足,法律社会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难以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服从,最终使中国社会难以走上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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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CN:62-112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现已更名为《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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