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涧秋外交保护公司国籍股东
摘要:外交保护的对象包括一国的公司.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原则上是公司的国籍国。外交保护制度适用特定的公司国籍规则。公司国籍适用双重标准:成立地和注册办事处、管理层总部所在地等,而不适用“真正联系”标准。在公司不存在或公司具有造成损害的被指称责任国的国籍的情形下。股东的国籍国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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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CN:62-112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现已更名为《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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