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少伟; 王延川商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商人人格关系商事营业关系新商人主义标准商法体系规范对象关系论技术方法价值理念
摘要:作为商法规范对象的商事关系直接决定着商法部门化、商法法域性质、商法价值理念以及商法的法技术方法,因此,商事关系事实上处于商法体系的基础地位.国内商法学界一方面经常将商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加以混淆,另一方面将商事关系理解为狭义的商主体之营业关系,而忽略了商主体人格关系及其所涉及的其他社会关系.德国由于采用新商人主义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标准,从而合理地解决了对商事关系的把握和商法的适用问题.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