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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察官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作者:刘晓林监察官员职务犯罪唐律疏议纠弹受财失职

摘要:唐律中未有“监察”的表述,而是将监察、监督等职权及其专门机构各级官员称为“纠弹”与“纠弹之官”,这种称谓自汉代之后的传世文献中使用较多且含义固定;唐律未专条规定纠弹官的职务犯罪行为,而是在列举一般官员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过程中作为特殊情节予以强调;唐律中纠弹官的职务犯罪行为包括受财与失职两类,受财行为入罪门槛极低、处罚极重,失职又包括不应纠弹之事妄作纠弹与应举劾而不举劾,与受财相比起刑点更低且可顶格量刑;唐律对于纠弹官职务犯罪行为的量刑较之一般官员为重,根据具体情节量刑的区分度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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