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国举吸收犯成立范围处罚原则
摘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由于这些行为之间存在典型的伴随关系,以致这些犯罪之间存在涵摄关系,从而以其中一个犯罪为主论处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成立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数行为具有交错关系的情形,二是数行为具有相邻关系的情形。对吸收犯的处罚,应采用从一重重处罚为主、加重处罚为辅的原则,且处罚不能低于轻罪的最低刑,以避免被吸收之罪的法效果的匿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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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社会科学》(CN:62-1093/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甘肃社会科学》刊登与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文章;刊登具有地方特色,又有全国意义的文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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