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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合同立法的经典论证及其批评

作者:蒋军洲要物合同合意主义民法典正当性

摘要:要物合同的本初存在土壤是裸体简约不产生债,近现代民法典规定合意主义的原则可谓釜底抽薪.但即便如此,多数民法典仍将要物合同制度保留了下来.为此,域外产生了许多回应现代要物合同立法的解释性学说.这些学说有些是本体论视角的,有些是形丽上视角的.但它们不但有论证缺陷,而且进路单一.如果从交付实际上不但负担着要物合同的类型识别功能而且负担着特定意愿反映载体的功能出发,以本体论和形而上学的双重视角切入论证要物合同的正当性,或许更有说服力.而且,如果以此为基分别思考传统要物合同与非传统要物合同被保留下来的真正理由及其前途亦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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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理论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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