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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致害之法律责任的反思——以《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为中心

作者:安子靖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利益第三人合同

摘要:保险法中投保人、受益人之法律地位不同,故其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责任形态亦是不同。以新《保险法》第43条为中心,从法条之演变、法条之内涵以及法条之法理等角度分析,可以发现投保人与受益人分离、重合等情形下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在分离情形下利用公平原则做有利于受益人之解释的做法有不妥当之处,应以利益第三人合同之理论阐述第43条背后之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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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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