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微信传销之入罪考量

作者:王宁微信传销入罪传销活动

摘要:新近出现的借助微信平台实施的传销案件,就其社会影响度、社会危害性、法益侵犯性来看,业已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地步,需要对其予以犯罪化。但考虑到其属于新型传销案件,亦应严格审慎入罪。微信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可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微信传销链条里的一般参与人员可以构成诈骗罪,不以发展下线为目的的合法微商经营不构成犯罪。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公民与法

《公民与法》(CN:41-123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公民与法》杂志力求融知识性、可读性、趣味性、史料性于一体,致力于打造成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得力帮手,人民群众关注法治与德治的必读刊物。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