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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报告制度探疑

作者:吴思齐前科报告必要性实效性废除

摘要: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虽然该制度对某种特殊行业而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整体而言,其并不能适用于所有职业中,尤其不宜规定在《刑法》中。从前科报告制度本身看,它也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不利于犯罪人再就业,从而实现其再社会化。司法实践中,即使将之付诸实践,其实效性太低,致使缺乏有效的操作性。纵观时代的趋势,应当取消前科报告制度,以促进犯罪分子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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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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