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莎莎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生存权发展权自治法律资源
摘要:生存权与发展权位列儿童权利之首。当留守儿童这样的群体出现在地理人文环境独特、经济发展滞缓的民族农村地区,他们的生存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多重限制。云南大理,既是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也是劳动力持续输出的农业州。当地留守儿童问题日渐凸显,其生存发展表征一定程度上是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个例缩影。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发展问题较为特殊,在我国统一的法律制度尚不能在短时期内出台及完善的背景之下,民族地方灵活利用民族自治权派生出来的特有法律资源予以应对,不失为权宜之计。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