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王英子集资诈骗民刑衔接合同异化界限
摘要:集资诈骗罪发轫于民间集资行为,由于其以借贷合同为基础因而兼具了民事与刑事双重属性。在此背景下,又因合同内容不同而对定罪的影响也不一而足。当借贷合同具有合法外观且代表了双方合意时,即应视为进入民法规制范围,不以犯罪论;对于不具有合法外观的超过银行四倍利息的借贷合同和民事诈欺借贷合同,因其民事属性不尽相同,应考量是否具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以作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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