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聪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动产抵押
摘要:我国民事立法中,从《民法通则》、《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到《物权法》中对抵押物转让条件及效力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大致经历了'限制-有条件的允许-限制'的变化过程。这几次修改旨在于尽力完善我国抵押物的转让制度,然而有三个根本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对我国抵押物的转让规则应进行重构:取消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物;以价金物上代位主义为主,以抵押权追及效力为辅;完善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减少动产抵押中受让人'善意'的几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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