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小剑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法院公共责任
摘要:人大对司法官行使撤职权和罢免权,是法院、检察院承担公共责任的重要实现机制,也是人大监督司法中的重要问题。我国在该制度上存在未充分保障独立行使司法权、缺乏有效的调查机构、人大的监督对象有限,惩戒手段非常不足,对被调查人员的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因此,我国应当禁止基于实体错误、不满意而罢免、撤职司法官,在中央、省级人大下设司法纪律惩戒机构对所有司法不当行为进行调查,采取"类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被调查对象的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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