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光东公用事业合并反垄断
摘要:公用事业合并反垄断在反垄断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其规制主体一般分为竞争规制机构和行业规制机构。公用事业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公用事业合并反垄断的实质审查标准和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评估、反竞争效果考量和抗辩情形分析。公用企业合并可以通过剥离等结构性措施来进行救济。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公民与法》(CN:41-123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公民与法》杂志力求融知识性、可读性、趣味性、史料性于一体,致力于打造成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得力帮手,人民群众关注法治与德治的必读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