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孔少飞农信社管理人员受贿行为定罪
摘要:按照所有制性质,我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出于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信社经营管理进行干预,也曾经为其因承担服务"三农"职能产生的亏损给予补贴和支持,其在实际上成为国家银行的基层组织。人们因此习惯上将之作为国家银行看待,对其管理人员受贿行为产生了不同刑法处理。农信社管理人员身份随着管理体制的变更而变化,对这部分人员的受贿行为如何定罪,要根据对其受委派的单位主体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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