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静养殖权捕捞权环境容量
摘要: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按照受害主体分为渔民的损害和国家的损害。渔民的诉求包括根据债权法要求赔偿渔业损失和根据物权法要求恢复海洋环境原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提出的诉讼请求有索赔海洋环境容量的损失和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失。国家和渔民在海洋环境容量和天然渔业资源方面的诉求会发生竞合,应当由国家而非渔民行使起诉权。我国在索赔海洋环境容量损失方面的司法实践和天然渔业资源方面相比严重滞后,应当出台制度促进环保部门和海洋部门积极代表国家对环境容量损失提出赔偿。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