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志敏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
摘要:商业秘密的成立是以其拥有者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恰好是基于对他人保密管理制度的维护之上。一则是保密措施的拥有者因施加保密措施而获得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正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保护的法益;二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知识产权法制的一种必然安排,其目的是借助法律之力,在超越保密关系的更广范围内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承担的两角度排除直接或间接冲破保密管理制度的商业秘密获取行为、披露行为或使用行为。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与公开型成果信息的保护模式明显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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