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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侵权应视情而论

作者:滕修福山寨明星电视娱乐节目广告代言欺诈问题艺术才能模仿性

摘要:<正>"山寨明星"的"山寨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侵权应视情而论。表明真实身份的一般娱乐性"模仿秀",不算欺诈,也未必侵权;若故意模糊真实身份,甚至假冒明星之名参与商业化活动的"山寨行为",则涉嫌欺诈和侵权。应该说,"山寨明星"所具有的"明星肖像"是天生的,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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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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