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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明星”表演必须规制

作者:杜云山寨明星表达自由本尊娱乐价值模仿性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侵犯著作权资金投入

摘要:<正>毋庸置疑,"山寨明星"假冒"明星本尊"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侵犯了"明星本尊"的民事权利,同时也构成对消费者和一般公众的欺诈,法律应予以规制。笔者认为,"山寨明星"的模仿性表演不乏娱乐价值,且关涉言论、表达自由,并不违法。但其假冒明星、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是对明星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侵犯。尽管"山寨明星"并没有直接使用明星的具体形象参与商业活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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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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