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科权人民法院庭审工作代表评议独立审判权地方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监督形式行政机关
摘要: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具有相对性,是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不是审判员,也不是庭长、院长的独立审判。独立审判只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相对性,确定了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审判的必然性。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并评议法院庭审工作,是地方各级人大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监督形式,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发生;中突,旨在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和提升法官庭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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