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隆厚文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人大审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义务不同意见监督法集体
摘要: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协助开展执法检查。有观点认为,按照集体行权的原则,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情况要审议后再报送。但也有人认为,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是一种协助义务,而不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直接工作,因此,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情况不需要审议,可以将检查情况书面直接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两种不同意见,究竟哪一种更妥当,请看本期争鸣。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