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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运中记名提单问题的探讨

作者:李珊珊记名提单货运出口不得转让承运人物权凭证海事案件正本提单十三届

摘要:记名提单是否必须凭单放货的问题在国内争论已久,主要是由于《海商法》中对记名提单的规定不够明确。《海商法》第71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因此一种观点认为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承运人不必凭单放货;同时,《海商法》第79条又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另一种观点认为记名提单的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在青岛举行的第十三届海事案件判决研讨会针对这种矛盾最终达成一致共识:不管记名提单的性质或转让性如何,应出示正本提单再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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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济

《港口经济》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传播有利于港口经济发展的信息和经验,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港口经济》现已更名为《产业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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