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效羽管制征收公共利益行政补偿特别牺牲
摘要:财产权公益限制是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私有财产权施加的限制。从美国、德国法制史来看,财产权公益限制早期均不予补偿,但随着财产权保护的加强,现在均在一定条件下给予补偿。财产权公益限制是否应予补偿关键看是否给财产权权利人造成“特别牺牲”,对此必须个案判断,在我国应以法院指导案例逐步明确规则。对于完全剥夺财产权经济价值的公益限制,不论其促进公共利益的理由多么充足,均应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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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学报》(CN:11-407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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