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货款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债权进口付汇操作指引综合司管理系统跨
摘要:<正>时间:2008年11月5日文号:汇综发[2008]1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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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CN:11-474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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