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延期付款贸易信贷操作指引外汇指定银行进口付汇综合司对外支付核准事项贸
摘要:<正>时间:2008年9月26日文号:汇综发[2008]15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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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CN:11-474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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