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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预收货款进口报关收汇支付风险进口付汇延期付款资本项目对外

摘要:<正>时间:2008年7月2日文号:汇发[200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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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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