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宏玉; 荆琴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税监管外汇账户管理综合司进口付汇出口货物报关单资本项目出口收汇有效凭
摘要:<正>时间:2007-10-08文号:汇综发[2007]1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落实《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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