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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动核销出口收汇外汇核销审批权限列人交单信息沟通项目管理季将

摘要:<正>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外汇核销业务,促进对外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0月建立了对部分优秀企业实施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管理制度。根据前一阶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列入自动核销名单企业的审批权限授予分局。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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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CN:11-474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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