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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利用外资地区经验关联公司外籍员工外资控股外汇收支贸易项目

摘要:<正>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环境,完善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在上海、北京、深圳3地进行了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在总结上述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国对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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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CN:11-474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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